索引号: 001008006002015/2020-144587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发布机构: 001008006002015 成文日期: 2020-11-09
文号: 诸交复〔2020〕54号

【部门文件】诸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会员会第四次会议第8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9 10: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届次

案号

领衔代表(提案人)

案由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建议内容

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80

郭剑波、王菊

关于加强公路产权保护的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


80关于加强公路产权保护的建议.doc

郭剑波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强公路产权保护的建议(第8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交通基础建设高速发展,城市三环线、03东复线及双金线等一大批新改建道路相继建成投运,至目前我市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共计458.467公里,这些高等级公路打通了城市脉络,拉近了产业的距离,使老百姓的出行更加安全舒适,但同时当前我市新改建道路投资主体主要为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没有经营权和收费权,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导致项目做得越多,相对来说负债也越多。

结合各位委员提出的建议办法,我们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讨论和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公路属交通基础设施,公路用地的使用权一般为划拨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等基础设施为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建设公路的目的是加速人流货物的流转,方便百姓的出行,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继续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公路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风险较大,不仅国家法律法规不予支持全国范围内也没有以公路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先例,仅有以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融资。因此依据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暂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

二、目前我省公路基本按照省道省管、县道县管的原则开展养护工作,我市国省道小修保养及大中修资金主要为省补资金,小部分为地方自筹,县道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资金由我市财政全额保障。

三、据了解,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公路相关基础设施回笼资金较困难等类似问题普遍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备,接下去我们将多渠道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进情况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推动我市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此还请各位委员予以理解。

最后,感谢各位委员对诸暨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3日

承办人:杨杰

联系电话:0575-89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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