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2021年诸暨市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1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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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财政局
现将2021年诸暨市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2021年诸暨市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项目批准级次 |
一 | 自然资源 | |||||
1.不动产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浙价费〔2018〕145号 浙自然资源厅函〔2019〕395号 | 中央 | |||
2.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财综〔2014〕73号 | 中央 | |||
3.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浙政发〔2008〕3号 浙财综〔2014〕73号 | 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
4.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办法〔2000〕221号 浙政令〔2010〕284号 浙财综〔2014〕73号 | 中央 | |||
三 | 建设(综合执法、人防) | |||||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诸发改价〔2007〕144号 | 中央 | |||
6.污水处理费 | 非工业企业、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2.4元/立方米; 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3.5元/立方米,印染、砂洗、柔软、化纤、制药、化工和金属表明处理(电镀、链条、钢管、酸洗)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实行分质分档收费。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浙价资〔2015〕252号 诸发改价〔2015〕13号 | 中央 | |||
7.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财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2000〕32号,浙价房〔2000〕142号 | ||||
8.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一)收费标准:街道区域范围内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区域范围内1300元/平方米。 (二)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住宅所在地块是否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界定。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诸政办发〔2018〕37号 | 根据浙政发〔2009〕48号规定: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
四 | 水利 | |||||
9.水资源费 | (一)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财综字〔2009〕9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 中央 | |||
10.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 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
五 | 交通 | |||||
11.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3〕17号,浙财综〔2012〕45号 | ||||
六 | 法院 | |||||
12.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财综〔2000〕8号 浙价费〔2007〕153 号 | 中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