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2-144052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7-13
主办单位: 诸暨市财政局
会办单位: 公管办、建设局

诸暨市财政局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吕国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第1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的建议

现在有不少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费全额由施工单位支付,根据绍市建设2020109号文件第六条要求:由委托单位支付审核基本费,审核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故针对未建项目,建议公管办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相关文件执行;针对已签合同未完工的项目,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发文调整。

回复:诸暨市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严格按照绍市建设2020109号文件要求,并遵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费用。

 二、工程竣工结算中主要材料调差方式的建议

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类主要材料均是分阶段发生的,而现在部分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材料价格调差在招标时就规定:合同工期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进行比较,由此造成很大的风险。

针对未建项目,建议公管办在审核招标文件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工期长短采用分阶段、分区域的方式来进行调差;针对已签合同未完工的项目,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相应对策,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工期长短来发文调整。

回复:该建议符合《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文件精神, 诸暨市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将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结算审核工作。

三、建设工程中渣土外运工程量计算的建议

目前诸暨建筑市场上有不少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现场无空地作堆场)编制招标清单,没有将基坑回填及顶板覆土所需的土石方进行外运,仅明确场内土方平衡堆放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而实际因受现场条件制压必须要将全部土石方外运,否则将无法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这种费用要施工单位来承担是十分不合理的。

针对未建项目,建议市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在审核招标控制价时应实地踏勘工程建设场地,查看现场是否有足够的场地来堆放场内土石方,按实编制招标控制价;针对已签合同未完工的项目,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相应对策,根据实际情况发文调整。

回复:诸暨市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将建议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前做好实地踏勘工作,并在编制说明中描述土方挖、运、填的合理方案。同时,在审核招标控制价时,我单位将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依据,进一步细化招标控制价土方工程清单子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对特殊的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将进行现场踏勘。

针对已签合同未完工的项目,我单位建议根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作为结算依据。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实际施工过程与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发生变化的,建议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诉求,与建设单位做好沟通协商,提供有效的书面资料。

四、建设工程中渣土外运运距的建议

土石方外运需要有消纳场,政府有专门的渣土办来管理此项事情,渣土运输车辆需有“工程渣土车辆准运证”,且准运证上规定了消纳地点和行驶路线,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清单时在项目特征内仅明确弃土运距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来规避自己的风险,直接将风险转嫁到施工单位,此做法相当不合理。

针对未建项目,建议市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审核招标控制价时,应要求建设单位联系渣土办确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来确定土石方外运距离,按实编制招标控制价;针对已签合同未完工的项目,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相应对策,根据实际情况发文调整。

回复:诸暨市财政投资预决算审核中心自2022年以来收审的招标控制价审核项目已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场地实际情况提供土方处置情况说明,明确渣土外运运距以及结算时是否按实调整、渣土处置费用是否计入招标控制价,并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渣土外运处置相关条款,由此尽量避免渣土运距及处置费用直接转嫁到施工单位的风险。同时,建议施工单位投标前认真踏勘现场,如对招标文件土方相关条款有异议时,需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疑。

针对已签合同未完工的项目,渣土外运运距建议根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作为结算依据。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渣土处置问题与约定发生变化的,建议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诉求,与建设单位做好沟通协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土方消纳凭证、合法合规的结算书面资料。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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