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2-146499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7-25
主办单位: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会办单位: 公积金中心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

周普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数字政府建设中进一步体现便民性的建议(第182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该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数据备查的建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是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执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政策,使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业务办理网络平台。2021年8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更新了档案系统,进一步提高了存储和调阅能力。但目前仍然将“借款合同”列入必须携带的办理材料之一,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若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须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身份证;若年偿还购房贷款须提供借款合同、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身份证。二是银行还贷清单模板不统一。部分银行还贷清单上仅有还贷金额,缺少房屋座落地址和借款合同编号,且与消费贷款、装修贷款等格式一致,因此在提取公积金时需出具借款合同进行核查,以防止误取和套取公积金等。对您提出的问题,诸暨分中心已向绍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诸暨分中心将严格按照市中心对数字化改革的工作部署,不断提高公积金数字化水平,为我市的数字政府建设不断努力。

二、关于数据共享的建议。患者购买药品的数量和用法是由业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用药指南确定,药品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不用处方即可销售;处方药分为登记销售和凭处方销售两类,其中抗生素一类药物按规定每次必须按处方药进行销售。在数据共享方面,今年3月,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正式切换上线,医保系统项目集中至省医保局开发建设,基层以贯通应用为主,数据归集在省局,数据回流需向省局提需求;为更好地实现数据共享,省局正在围绕数字化改革工作进行重大应用(多跨场景)建设,其中一项子场景应用为“医保处方流转平台”,参保人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配处方,医疗机构业务系统把外配处方上传到处方平台,参保人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药店ERP系统核验参保人身份后,从处方平台查询参保人外配处方列表、下载处方明细,审核通过后结算配药,此场景到年底前能贯通应用,方便患者购买相应药物。

三、关于数据追溯的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根据西医疾病诊治原则与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掌握中西药处方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参保人员用药需要,将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种、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及高血脂、风湿性关节炎、肺纤维化的相关治疗用药,其药品的处方量从14天延长到不超过1个月。如您建议中提到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从实际出发,对发生门诊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

最后,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再次表示感谢,并请继续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 

承办人姓名:王钶钶

联系电话:87593801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   


【全文下载】诸医保〔2022〕13号 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的答复.pdf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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