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2-146619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7-29
主办单位: 诸暨市人力社保局
会办单位: 市人社局

诸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姚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议(第108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人社事业的关心,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您在建议中提到,诸暨从事一线生产的年轻人越来越少,企业继续使用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情况逐渐增多。据我们了解,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2018年7月,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在浙江省内推进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试行参保范围。目前,我市也开展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工作。

姚统代表,非常感谢你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支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同时,根据已开展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参保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建议省人社厅继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9日


诸人社复字〔2022〕2号  关于诸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docx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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