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3-15441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7
文号: 诸政发〔2023〕23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2: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诸政发〔2019〕15号)对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涉及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变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9元、12元,具体如下:

(一)二级区域(包括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暨南街道、大唐街道)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二)三级区域(包括店口镇、枫桥镇、牌头镇、次坞镇、山下湖镇、安华镇、五泄镇、应店街镇、璜山镇、姚江镇)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三)四级区域(包括东白湖镇、浬浦镇、陈宅镇、岭北镇、马剑镇、同山镇、赵家镇)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

本意见的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按行政区划调整前原税额标准执行。



      【全文下载】诸政发〔2023〕23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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