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3-15441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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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文号: | 诸政发〔2023〕23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0-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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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诸政发〔2019〕15号)对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涉及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变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9元、12元,具体如下:
(一)二级区域(包括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暨南街道、大唐街道)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二)三级区域(包括店口镇、枫桥镇、牌头镇、次坞镇、山下湖镇、安华镇、五泄镇、应店街镇、璜山镇、姚江镇)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三)四级区域(包括东白湖镇、浬浦镇、陈宅镇、岭北镇、马剑镇、同山镇、赵家镇)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
本意见的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按行政区划调整前原税额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