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4-16038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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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文号: | 诸政发〔2024〕17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陶朱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诸政令第59号)等相关规定,因实施诸暨东多式联运基地及配套工程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陶朱街道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533号、535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并公布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诸暨市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由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负责。陶朱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征收业务工作委托诸暨市永兴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资产和房地产评估单位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三、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被征收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约及搬迁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后,上述征收区域内办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新办理权属以及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户籍迁移、出租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诸政令第59号)《诸暨市2024年“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等。
五、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义务。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