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65/2024-1604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暨阳街道 成文日期: 2024-09-30
文号: 暨街处〔2024〕49号

关于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9 11: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暨阳街道

各行政村(居)、社区,城东、城中派出所,全体机关干部:

为有效消除街道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市消安委办〔2024〕38号文件要求,现将《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该《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当前基层组织在居住出租房改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难题,同时为广大居住出租房房东、承租人明确了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也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提供了标准依据。各村(居)、社区要紧密结合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攻坚行动等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和组织网格员、房东、承租人开展学习,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相关规定要求并严格落实;城东、城中派出所要有计划的组织流管员展开学习,使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和整治措施,相关传达学习台账情况,请于10月18日前发给应急消防管理站郭曼淇处。

二、准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规定》结合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特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在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器材设置和用火用电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技术要求,除《规定》外,要充分考虑建筑单体体量因素,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长租公寓、员工宿舍等建筑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体积大于5000m³或建筑高度大于15m的长租公寓、员工宿舍等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多层长租公寓、员工宿舍等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各村(居)、社区,城东、城中派出所和驻村干部要正确掌握和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切实增强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规范执法能力。

三、正确把握《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要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容,对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如果同一主体违反《规定》多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按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果多个主体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违法主体不同,分别实施处罚。

四、广泛开展《规定》宣贯工作。各村(居)、社区要落实好宣传工作,给各出租房发放告知书(告知书见附件2),让群众学习、了解《规定》的内容,督促房东、承租人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附件:1.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关于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告知书


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和农居房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其消防安全应符合本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居住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防火设计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平面布置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三)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和实际居住人数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规定。

(四)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

二、安全疏散

(一)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2.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

3.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出租房。

(二)当建筑层数4层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出租房屋无法满足2部疏散楼梯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位于地上第4层、5层的,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的,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三)地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疏散楼梯处每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四)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五)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三、消防设施

(一)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置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和强光电筒等设施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三)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四)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0个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条件的应设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电气线路

(一)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二)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五、装修材料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六、重点部位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单、多层建筑的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当设置集中式厨房时,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二)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平面布置符合以下条件:

1.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充停区域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2.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与相邻建筑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当靠近建筑一面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顶棚为不燃材料或A级防火金属夹芯板材时,间距可以不限(与安全出口的间距除外);

3.充停场所的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应具备充满电或发生短路等安全故障时,自动切断供电的功能;

4.充停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灭火器应选用4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七、日常管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三)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4.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5.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的充停场所设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告知书


为切实加强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就落实《规定》作如下告知: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出租方不得以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进行出租。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约定额定居住人数,出租方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三、消防设施配备与维护

对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出租房屋,当套内居住使用人数大于10人(含本数)的,出租方应当配备应急照明灯具和灭火器材,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疏散指示标志。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职责,确保完好有效。对合同中未约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共同维护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环境,不得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娱乐、仓储、生产加工等场所。

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属于出租方责任的应及时消除。

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承租方应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急救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擅自拆改、安装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有无泄漏。

六、严禁行为

严禁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不得在楼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或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定期清理厨房和阳台的杂物,经常检查电气线路,外出时关闭火源、电源和气源。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出租房业主及租赁人员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环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之处,可通过街道各基层组织联系消防大队或街道应消站。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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