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4-158983
发布机构: 市税务局
公开日期: 2024-07-30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赵丽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税务营商环境”的建议(第1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收入的个税优惠政策方面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科研人员再教育费用在符合条件下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综合所得申报中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务院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目前上级暂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我局将结合诸暨发展实际情况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相关建议。

二、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方面

对于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收入,目前上级暂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我局将结合诸暨发展实际情况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相关建议。

三、小微企业方面

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减轻税费负担、简化纳税程序等方面上政府出台了大量优惠性政策文件,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同时努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形成了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4方面50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一直以来,税务机关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准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衷心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日

 

承办人姓名:阮楼江

联系电话:0575-87007970


信息来源: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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