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4-15903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23
文号: 诸政办发〔2024〕1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4-0006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31 14: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全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精准引导。严格界定有机更新实施范围和对象,强化规划管控和政策引导,有效推动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落地、产业转型升级、土地要素盘活等工作落实。

(二)规范运作,有序实施。因地制宜、因地定策,严格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平等协商,保护权益。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方式

有机更新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和原用地单位自主实施两种方式。其中对拟按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再开发利用的,须采用政府主导方式实施。

(一)政府主导方式须对土地先予以收储,收储后的利用方向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及利用需求等情况具体明确,主要分为重大项目落实类、重大规划实施类和建设用地复垦类。

(二)原用地单位自主实施,应充分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本着“需求导向、量力而行”的原则申请,包括申请实施“零增地技改”、“退二优二”等。

四、适用范围

(一)政府主导实施有机更新的适用范围。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具备成片开发利用条件国有工业用地(已纳入年度政府征迁计划的除外),可以实施有机更新:

(1)因城市或集镇规划、产业平台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实施,或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需要的;

(2)因落实重大项目需要的;

(3)因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或对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整治等需要的;

(4)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政府明确需要实施的其他情形的。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暂缓实施有机更新:

(1)土地及相关产权权属不清晰、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2)存在土壤污染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修复的;

(3)存在其他不宜实施情形的。

(二)原用地单位自主申请实施有机更新的,应严格按照“零增地技改”等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实施。

五、实施程序

有机更新应根据拟实施地块的具体情况,结合全市重点工作推进,在规划引导和总量管控的情况下,严格有序审核批准。

(一)政府主导实施有机更新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核查审批

(1)平等协商。拟实施地块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土地有机更新的意向,在与土地权利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科技城建管办为各自辖区内项目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其他区域属地管理责任单位为各镇乡(街道)。

(2)调查核实。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及时牵头落实以下工作:①基本情况调查,包括调查土地权利人详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拟实施地块情况等;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价值初步评估。同时根据相关调查意见,结合土地权利人诉求及相关规划实施或项目落地需要等实际情况,对是否可以实施及后续利用方向等提出明确的意见。

(3)联合会审。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初步确定的利用方向,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1+N”的模式实施联合会审,提出是否准予实施的意见。

“1”为拟实施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其中,重大项目落实类按具体项目分别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类)、市商务局(商贸服务业类)、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类)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建类、除商贸服务业外的其他服务业类)等;重大规划实施类和建设用地复垦类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N”为联合审查部门,须按部门职责对项目实施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4)审核批准。对联审准予实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

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科技城建管办辖区内的项目分别由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参照上述核查审批流程牵头组织协商、调查核实、会审、协调相关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2.实施收储

收储主体明确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价值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收储标的情况进行核实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补偿标准按照“房地分开、单独评估、合并补偿”的原则实施,其中土地使用权结合收储时点的市场价及区片指导价进行评估,实际收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区片指导价;地上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

(2)确定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根据价值评估报告等资料,及时和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确定具体收储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签订协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土地权利人三方签订收储协议。

(4)移交产权。土地权利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属地管理责任单位交付标的并签署交地确认书,交付以不动产权证注销、房屋腾空为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交地确认书、不动产权证注销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权利人支付收储款项。

3.实施更新

土地完成交付后,由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监管,按要求处置地上建(构)筑物。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机更新实施方案,落实后续开发利用各项工作。

(二)原用地单位自主申请实施有机更新的,应严格按照“零增地技改”等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对收储项目涉及资金按照总体平衡的原则实施统筹管理。对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签约、交付的,由市财政局给予属地管理责任单位5万元/亩补助(不再给予土地实施更新后的收益分成)。对土地收储后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项目,按照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实施奖励。

(二)有机更新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执行,确保土地安全利用。

(三)原则上暂停新批允许分割、销售的“两创”园区项目;市政府原已有明确意见的,按原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21〕53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诸暨市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储区片指导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诸暨市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储区片指导价

单位:万元/亩

区片级别

区片范围

区片

指导价

原店口镇集镇规划范围和解放湖工业园区、中心城区二环线与三环线之间区域、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原大唐镇和原草塔镇集镇规划范围、浣东街道工业园区(二期)

75

店口镇杨梅桥制冷工业园区、次坞镇集镇规划范围和临杭产业园区、枫桥镇集镇规划范围

72

牌头镇集镇规划范围和环保装备园区、姚江镇下四湖和连七湖工业园区、安华镇集镇规划范围

70

店口镇原阮市镇集镇规划范围、暨南街道原王家井镇和原街亭镇集镇规划范围、璜山镇集镇规范范围、应店街镇集镇规划范围和杭二绕出口附近区域、山下湖镇集镇规划范围、姚江镇原直埠镇和原江藻镇集镇规划范围

60

其余镇乡(街道)集镇规划范围

55

注:(1)上述指导价仅对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收储,国有划拨用地参照

修正评估确定;(2)之外区域参照上述区片指导价修正评估确定;

(3)上述区片指导价可根据土地市场等情况进行年度更新。

【全文下载】诸政办发〔2024〕19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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